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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代理及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代理及
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川价工[2002]63号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成都铁路局:
  你局为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服务收费管理,提报的《关于继续执行铁路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政府并对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的请示》(成铁多元[2001]343号)、《关于核准四川省境内铁路企业自备车使用费标准的请示》(成铁多经函[2002]10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铁路运输代理及自备车运输收费,省物价局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代理,强行收费。其收费按所代理的货物分普通货物和贵重货物两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具体内容见附件。其普通货物指按铁路《价规》执行7号运价及其以下运价号的货物;其贵重货物指按铁路《价规》执行8号及其以上运价号的货物(包括玻璃、建筑陶瓷等易碎品),但不含鲜活、易腐、危险品及长、大超限特殊货物。其特殊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对全省铁路自备车的统一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货主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其自备车使用费收取标准为:
  1、运距在二百五十公里以内的整车运输,不分货物种类和实际里程,每计费吨货物定额收取自备车使用费7元;
  2、运距在二百五十一公里以上的整车运输不分货物种类,按照实际运距,每计费吨公里收取自备车使用费二分五厘。
  三、对提供代理自备车货物罐车的技术咨询、新车购置手续、年度审核等服务项目的,其收费标准由企业与自备车产权单位协商确定。
  四、以上铁路运输代理服务费及自备车使用费收取标准,为最高限价,企业可根据经营实际下浮收费标准。
  五、铁路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张榜公布计费依据和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前发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四川省铁路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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