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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平黎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平黎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02]22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省交通厅、物价局,平湖市、嘉善县人民政府:
  平湖市政府《关于要求征收平湖大道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平政发[2000]98号)、嘉善县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平黎一级公路嘉善段(四自)工程收取通行费的请示》(善政[2001]169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平黎公路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85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4月1日起,对通过平黎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平黎公路K24+682处和平黎公路嘉善连接线K2+200处设置嘉善公路收费站干窖、魏塘两个收费点,实行各自单向收费,互检(补)票。为有利于平黎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并对320国道上海方向绕道平黎公路嘉善魏塘至平湖城关段的车辆进行收费,同意在平黎公路K9+300处设置钟埭补票点,实行补票点与嘉善公路收费站两收费点互检(补)票方式,互相凭票免费通行。收费(补票)标准按附表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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