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组织机构代码
证集成电路(I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函
(辽价函[2002]23号 2002年3月25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开展代码证IC卡发行工作的请示》(辽质监函字[2002]2号)收悉。
鉴于你局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已开始启动应用系统,并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一卡多用”试点。根据国家IC卡应用及收费管理有关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局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副本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CPU容量不少于8K)副本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卡150元。此标准为最终标准,各级发行部门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代码证正本及纸质副本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发[1998]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代码证IC卡副本与纸质副本具有同等的效力。IC卡副本的申领实行“组织机构自愿申领、主管单位有偿服务”的原则,用户有权自愿选择代码证纸质副本或IC卡副本。各级发行单位不得强制或借助其它部门的职权变相强制发售IC卡副本。
三、有关组织机构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IC卡副本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