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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帐、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帐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户建帐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增强经营户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五)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一是要从市场的建设规划、选址定点、建筑布局、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把住源头关,不符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不能投入建设和使用,已投入使用的要坚决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改变其用途。二是要坚决整治和取缔经营、住宿、娱乐“三合一”等市场功能复杂、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化学物品集中在一个集贸市场和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区域、场所。三是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火源电源管理,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口,加强值班夜间巡逻守护。四是严格落实市场主体和经营管理者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把关,五是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与集贸市场相关的市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力量建设,整治市场环境消防安全条件。
  (六)加强宣传,倡导诚信。在集贸市场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商业服务企业重质量、讲诚信”,指导、帮助集贸市场主办者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提高市场商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逐步引导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化营销方式。
  五、工作安排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4月至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整体情况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情况深入开展一次摸底调查,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及时部署。各区(市)县应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名单报市工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中旬至7月下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中旬?6月上旬),重点整治农资产品、建辅建材食品、农副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等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日用消费品市场;第二阶段(6月中旬?7月下旬),重点整治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服装、化妆品等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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