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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2]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20号)精神,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彻底整治集贸市场,净化市场环境,确保我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现就我市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将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周密安排部署,集中精力抓紧抓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市集贸市场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文化局等部门参与,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主要是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中西药品、中药材、电子音像和书刊出版物等商品交易市场。
  (二)整治重点
  1、重点地区:集贸市场较为集中,交易规模较大,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点地区。
  2、重点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交易量大、群众反映强烈、经销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安全隐患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全市重点抓13个集贸市场整治,各区(市)县要确定1?2个市场为重点整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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