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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字[2002]147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
  报来《关于申请提高我院病床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你院为改善医疗条件,自筹资金修建了门诊及外科住院大楼,并对原旧病房进行了装修,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你院修建和装修后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天加收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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