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应届毕业
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2]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筑北方人才高地,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2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委发(2000)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77号)精神,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毕业生资源,积极引进我市需要的毕业生。
二、对我市需要专业的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师范类控制在部、省属学校)及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在落实用人单位并经市计划、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接收。其中,对我市急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可延长到2003年6月底。对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省或副省级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本科生,经我市有关部门和学校考核认定专业成绩优秀的大连地区院校本科毕业生,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凡愿在我市工作的,可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旅顺口区、金州区可根据需要,在经市计划、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接收外地生源专科层次和特别急需的中专层次毕业生。
四、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可根据需要,接收中专以上层次外地生源毕业生。其中,接收的本科以上层次外地生源毕业生,在与接收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工作合同后,户口可以落在大连市内。
五、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定向培养者除外),继续采取在一定范围内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市内四区生源的毕业生可先到市人事局、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选择用人单位的时间可延至2003年年底。在规定时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市属学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市内四区生源毕业生,档案由原学校保存至2003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