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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电动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凉山州西昌市收取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费的批复》(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1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电动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函
(川价函[2002]46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电动自行车牌证收费的批复》试行期已到,鉴于在试行期间,无不良反映,现正式批复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全套15元(含:前后牌照、行驶证、安装费);牌证遗失、损坏、变更、过户等补办,按每次8元收取(一次办理超过两项,也不得超过8元)。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
  三、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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