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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市稽查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查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五条 被稽查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2、拒绝、阻碍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查人员的;
  3、向稽查人员行贿,影响稽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做出调整或重组;
  4、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5、暂停项目建设;
  6、暂停所在区县(市)、部门新项目的审批;对稽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稽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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