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查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查事项时,与被稽查单位或者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查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查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被稽查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查人员进行申辩;对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稽查办或市计委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查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查办、市计委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被稽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查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查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查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