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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查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 稽查结束,稽查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查发现的问题,确保稽查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或区、县(市)交换意见,通报稽查情况。

第五章 市稽查办的职责及稽查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稽查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查的具体规定和稽查特派员管理办法,确定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提出项目稽查计划,进行项目稽查;
  (三)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稽查人员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稽查报告的汇总、审核,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与各区县(市)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国家计委、省计委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开展稽查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查办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稽查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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