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查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计委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复查验收。市稽查办应适时组织稽查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 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查办应提请市计委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立卷和归档。项目稽查材料、凭证、稽查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稽查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可实行经常性稽查、重点稽查、专项稽查、现场稽查和跟踪监测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查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查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查。
第三十三条 现场稽查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
(三)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四)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