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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九条 投资环境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效益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章 稽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确定稽查项目。市稽查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查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查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 制定项目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根据稽查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查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现场稽查。市稽查办及工作人员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按稽查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查。
  第二十六条 编写和印发稽查报告。每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及时编写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查报告经市稽查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计委领导,经市计委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查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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