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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债和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设立哈尔滨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查办),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的稽查工作和稽查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项目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市稽查办工作,为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市稽查办依法对本市区域内的重大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查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重大项目稽查,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查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条 市稽查办开展稽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章 稽查内容

  第八条 重大项目稽查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察设计稽查、工程招投标稽查、开工条件稽查、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设备材料采购稽查、工程监理稽查、工程质量稽查、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投资环境稽查、竣工验收稽查和项目效益稽查等。
  第九条 审批程序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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