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油站必须设置成品油进、销、存帐簿,并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加油站要建之调价备案制度,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中记录的油品价格,并将调整时间等相关内容记入《成品油调价登记表》表样附后。
五、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规定进行税控装置选型和税控改造工作,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主动报送改造计划和改造进度,按规定于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改造及税控初始化。
六、税控装置安装后的售后服务问题,是关系到税控装置安装后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各级国税机关要督促和监督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与加油站签订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服务,及时解决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出现影响加油机加油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加以更换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对于因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加油机损毁或影响加油机加油,致使加油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承担责任。
七、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
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油机的防爆改造,可由税控改造的单位在实施税控改造的同时,进行防爆改造;也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实施。由于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的防爆隐患,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负责整改并承担责任。
二税控装置防爆改造费用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承担。加油机本身需作防爆改造的,其费用由加油站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防爆改造抽查的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抽查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抽查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再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