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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经济发展较快,有较巩固的集体经济,公益事业突出,社会管理有序,社会保障工作扎实,村容村貌好;
  (五)治安防范措施完备,社会秩序稳定,村民纠纷调处及时,村风民俗好;
  (六)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对村民自治示范工作高度重视,建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规划、有措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能按步有序地开展;
  (二)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
  (三)按期依法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四)所有的村委会都能按照民主的程序处理村务;
  (五)乡镇政府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对村民委员会实施正确指导,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六)所辖区域内85%以上的村民委员会达到村民自治模范村的标准。
  第八条 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并有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村民自治示范工作;
  (二)所辖乡(镇)70%以上达到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标准。
  第九条 命名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村民自治模范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命名,并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统一制作的“村民自治模范村”荣誉牌匾和证书;
  (二)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后,向所在的地、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地、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地、市人民政府命名,并以地、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统一制作的“村民自治模范乡(镇)”荣誉牌匾和证书;
  (三)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由地、市人民政府检查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统一制作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荣誉牌匾和证书。
  凡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称号的单位,均有被推荐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候选资格。
  第十条 检查验收村民自治模范村,应当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自治模范村检查验收评分标准》逐项打分,实行百分制记分法,合计分数不得少于90分,其中,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等项内容应当达到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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