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统计局关于申领《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通知
(青统字[2002]12号 2002年3月29日)
各市、区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省局今年上半年将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统一换发《统计执法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有行政职能的大型企事业组织。
二、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市直有关部门设一名统计检查员,由部门推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