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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9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长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长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2000〕9号)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长春市集贸市场的实际,决定从3月18日到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为依据,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按照全面检查、重点突出、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把整顿经营秩序与净化周边环境相结合,解决重点问题与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相结合。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面治理。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县以上(含县市)有形的集贸市场。把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秩序混乱的市场确定为重点整治市场;把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中药材、烟草、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移动通信等商品确定为重点整治商品;把假冒伪劣、偷逃税款、欺行霸市、行业垄断确定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市场内整治重点。一是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市场登记证,无证的限期办理。二是市场准入把关是否严格,市场内业户证照是否齐全,取缔无照经营。三是市场内经营项目是否超出执照上核准的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四是市场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和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伪劣药材(农药)、种子、化肥、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等的打击力度。五是市场内坚决禁止行医卖药。六是市场内是否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场霸”、“市霸”等黑势力。七是是否有制“黄”贩“黄”行为,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坚决打击,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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