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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309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36号文件)精神,筹措掌鸠河引水和滇池污染治理等工程的还贷资金,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大城市污水处理的力度,支持昆明市城市供水产业的加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松花坝水库供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源水价格,每立方从现行0.14元调整为0.20元(含省政府规定的水资源费标准,即生活用水每立方1.5分,工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4分),其它水库的源水价格,在提价额不超过每立方0.06元的范围内,由市计委研究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我委审定。
  各水库源水的提价收入,主要用于水源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二、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平均每立方从现行1.48元调整为2.29元,其中:自来水价格1.69元、污水处理价格0.56元,公用事业附加费0.04元。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详见附表。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中包括“掌鸠河引水工程”还贷加价0.40元,加价收入专项用于该工程贷款的还本付息。
  三、调整后的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为对用户供水的最终到户价格,任何企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个人不得在附表规定的分类水价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将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计量差额分摊给用户。
  四、启动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式水价改革。对己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5立方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分类水价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15立方的,在附表规定的分类自来水价基础上实行阶梯式水价:实际用水量在16至20立方的,加价50%;实际用水量在21立方以上的,加价100%。实际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数平均分摊。城市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价格不纳入计算阶梯水价的加价基数。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昆明市要继续加速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按表计费工作的进度。
  五、对目前尚不具备抄表收费到户条件的用户,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附表规定的分类水价,总表和分户表之间的计量差额由自来水公司与代理单位通过合理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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