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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
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2]80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市计委、物价局、电业(供电)局:
  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我省第一期农网改造工作全部结束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切实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家计委批准,省政府同意,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同价,可以增加电价的透明度,便于管理和监督,杜绝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各级计委、物价、电力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二、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2元(不满1千伏)。此价格为我省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交费价格,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对于1千伏及以上供电户以及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市和乡镇转供电量,暂由变压器产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供电部门按照每千瓦时0.468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每千瓦时0.052元的价差用于补偿转供单位的低压变线损及维护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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