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应用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使用:
1.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并支付征地费用,但不负责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时,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照本次公布标准执行。
2.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并支付征地费用,同时负责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土地使用者不再另行支付宗地外土地开发配套费时,应将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加上宗地外土地开发配套费用及其利息、利润后作为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是各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最低标准,不是土地出让的实际价格,当出让土地所在土地级别高于设定条件时,应作相应修正。各地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必须确保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协议出让最低价中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一般不低于平均土地取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苏南地区一般不低于20%,苏中、苏北地区一般不低于15%。
(三)协议出让最低价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国土资源、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协议出让最低价公布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严禁以低于本次公布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对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价格管理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级国土资源、价格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乡镇范围内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予以确定。
(六)独立选址的项目用地参照所在地乡镇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公布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表(附表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