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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
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
(苏政发[2002]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5日

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精神,本着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根据各地已有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统一测算,综合平衡,确定了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现予以上报,请批准对外公布。
  一、适用范围
  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主要集中于城镇周围新增建设用地和少量的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具体适用范围为:各级城镇(含郊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边缘、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内(相当于城镇最末级土地范围)拟协议出让的土地。郊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主要是指城市近郊区和规模较大的各类开发区及独立工矿区,不含代管乡镇。
  二、地价内涵
  (一)地价构成。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土地取得费用、利息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两个主体部分构成。土地取得费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包含政府其他部门另行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二)设定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评估区域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三通至五通,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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