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
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
(苏政发[2002]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5日
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精神,本着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根据各地已有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统一测算,综合平衡,确定了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现予以上报,请批准对外公布。
一、适用范围
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主要集中于城镇周围新增建设用地和少量的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具体适用范围为:各级城镇(含郊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边缘、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内(相当于城镇最末级土地范围)拟协议出让的土地。郊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主要是指城市近郊区和规模较大的各类开发区及独立工矿区,不含代管乡镇。
二、地价内涵
(一)地价构成。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土地取得费用、利息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两个主体部分构成。土地取得费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包含政府其他部门另行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二)设定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评估区域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三通至五通,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