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每年报送《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综合统计表》的同时,还应上报科研经费使用年度决算。课题完成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向省教委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总结算报告。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是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为: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级(或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和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第二十八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必须是:确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调查研究及咨询报告、国家级(或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类论文、专著及调研、咨询报告应注明“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资助科研课题”或“辽宁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课题”字样,发表、出版后一式两份报送省教委。
第三十条 省教委根据国家、省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验收和鉴定办法”(此文另发),有关科研成果的验收和鉴定工作按此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教委要积极协调和组织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技术转让工作。成果转让费的分配办法由各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在制定有关规定中,应充分考虑到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按适当比例提留,作为学校科技发展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应积极组织做好项目成果的报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