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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外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科研成果。
  (二)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非正当原因延期半年以上。
  (四)受研究条件限制,不能预期达到科研指标。
  (五)项目课题组内部不能协调开展工作,严重影响研究进度。
  (六)科研经费使用不当,违反经费使用规定。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委科研经费的分配采取分类核定、分期划拨的办法。其中: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资助额度由省教委一次核定;面上项目采取按校砍块,直接下拨,学校分配,省教委监控的办法,各校经费额度的确定主要考虑科研项目水平,适当考虑学校规模、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实力等。为较好地体现出科研经费的资助、激励作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科研经费均采取分期核拨的办法,视其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核拨经费。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经费总额度分别占当年省教委科研专项经费的40%、30%、20%,余10%由省教委机动掌握,主要用于资助进展顺利,发展前景显著,而经费不足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试验、购置资料及少量研究工作必须的仪器设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做它用。
  第二十二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归项目主持人所在系(所)资料室所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验收入库,建帐编号,待项目完成后,归还资料室。对更新的科研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违犯合同的学校,省教委将在下一年度冲减经费额度;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研究任务的项目,经省教委同意,可终止项目合同,所余经费全部返回省教委。其中,属论证不当,工作失误的,应追究省教委、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对实行经费有偿使用的试验发展研究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及其它科技贷款的有关规定,对违犯规定者,省教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签订单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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