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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要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充分体现科研工作的连续性、深入性,以有利于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搞好科研工作的纵深部署。

第四章 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教委于每年12月发布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研选题指导性文件(包括研究方向、重点研究领域等)。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省教委高等学校年度科研选题指导性文件要求的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后,于当年4月1日以前,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向省教委报送《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清单和按规定录制的软盘。
  第十四条 省教委科研处对各有关高等学校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后,提交有关专家组评审,其中,A类计划中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和申请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的项目采取答辩、现场考察的方式,面上项目和B类计划中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当年省教委科研专项经费下拨额度,由省教委科研处会同委内有关部门,对拟列入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具体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制发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科研合同管理。年度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各有关高等学校与省教委签订《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省教委科研处负责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省教委提出报告,经省教委审核同意,并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后,方可按新合同指标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省教委、有关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对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科研项目管理评估工作。省教委每年3月份对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各项目课题组要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于每年年底以前报送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教委;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检查、总结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并写出自检报告,同时填报《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综合统计表》,于本年度一月以前一并报送省教委。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委将提出中止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组研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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