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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血液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贫血:血红蛋白≤50g/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
  (二)急性或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或伴出血症状。
  (四)血友病A FVIII∶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五)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严重全血细胞减少,或治疗未缓解或完全缓解3年内。
  (六)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发生急性变,加速期或伴严重贫血、血小板减少或巨脾。
  (七)易栓症: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贫血:血红蛋白51—70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50×109/L偶有紫癜。
  (四)血友病A FVIII∶C 1—5%,偶有血肿。
  (五)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完全缓解后3—5年内。
  (六)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需用药物血象才能维持正常范围。
  (七)易栓症:有血栓形成史而不影响血液循环,但需长期服药预防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贫血:血红蛋白≥71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50×109/L。
  (四)血友病甲VⅢ:C5—25%,无血肿。
  (五)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完全缓解5年以上。
  (六)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不需用药物控制,血象在正常范围。
  (七)易栓症:不需服药,无血栓形成史。
  说明:
  血液病必须提供1年以上的可靠病史资料,并有指定医院相应的实验室检查。

妇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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