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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肾移植术后、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178μmol/L。
  (三)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四)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或永久性膀胱造瘘。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肌酐在178—449μmol/L间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二)肾移植术后,或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或结核性膀胱挛缩膀胱扩大术后等,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无脏器损害者。如伴有并发症则按相应学科的脏器损害程度鉴定。
  (四)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及原发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需服药治疗者。
  (五)甲状旁腺机能不足,血钙低于1.75m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者。
  (六)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后尿道狭窄难于治愈者,或行尿流改道者。
  (七)双睾丸损伤后或双睾丸切除术后生殖及性功能无法恢复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轻度临床症状。
  (二)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三)肾移植术后血肌酐6个月者无明显改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二)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1年。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伴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70%
  70—61%
  60—40%
  腹水
  无
  少量
  顽固性
  肝性脑病
  无
  1—2级
  3—4级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注:Ⅱ级和Ⅲ级符合上述标准中4条即可。

呼吸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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