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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八)利手肘关节以下、非利手肘关节以上截肢。
  (九)双踝关节以上截肢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全部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不能恢复,造成单肢中度障碍,肌力3级以下,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
  (四)一侧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功能障碍程度>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完全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五)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六)非利手肘关节以下截肢。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有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活动范围丧失>3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仍有肢体功能轻度障碍,单肢肌力4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单手部分丧失功能。
  (四)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障碍>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髋或单膝功能不全,障碍>30%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造成运动功能障碍按相关学科标准鉴定。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450μmol/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20m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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