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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怪异行为。
  (二)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三)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3年系统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二)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三)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仍不能缓解,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2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二)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说明:
  精神病的诊断要有明确的病史,病史来源一般应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精神病院(科)的病历资料。IQ测定仅供参考。

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90%。
  (二)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三)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四)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五)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消失。
  (六)一侧下肢经髋关节解脱者。
  (七)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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