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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则
  (一)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二)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四、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三)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四)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五)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六)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七)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八)重度智能障碍,IQ测试≤39。
  (九)重度癫痫。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4级。
  (二)单肢瘫,肌力3级。
  (三)完全性运动性或感觉性失语。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五)中度癫痫。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二)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三)不完全性失语。
  (四)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五)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四级)。
  (六)轻度癫痫。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1)认知活动丧失;
  (2)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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