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 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
  (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
  (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
  (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第七条 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直管公有住宅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所(科)申请办理购房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昆明市个人购买直管公有住宅申请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