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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咸宁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对咸宁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2]57号 2002年4月1日)


咸宁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市呈报的赤壁等5个县(市)的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小组认为,你市所辖5个县(市)的城区基准地价更新遵循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咸宁地区实际情况,现予以批准。
  接此批复后,各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此批复一并呈报县(市)人民政府,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鱼岳城区、崇阳县、通山县城区(镇)基准地价更新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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