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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失效]

  第三十条 《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并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全部标书均不符合标的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人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发布公告日期至截止日前不得少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
  拍卖公告需要更改或撤回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出后10日内作出,并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更改拍卖公告,其拍卖截止日应当顺延。
  竞买人可以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拍卖公告发出10日内,竞买人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竞买的为个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向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在发出拍卖通知和拍卖文件后7日内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人向竞买人发放编号标志牌;
  (二)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介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等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五)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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