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
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按投标土地面积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邮寄标书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并应对其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所有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式以及标底。
第二十五条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投标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政府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3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分别发出《中标确认书》和《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确认书》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中标人在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它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充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