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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废止

吉林省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2002年3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吉林省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的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的具体实施。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九)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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