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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
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5年底前,太湖水质有所改善;五里湖、梅梁湖水质明显改善;9条主要入湖河流、11条省界河流控制断面高锰酸盐指数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总磷指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个类别达到地表水Ⅳ类或Ⅴ类标准,现状优于上述标准的断面水质不得降低;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5%、15%和24%。
  二、《实施计划》是我省落实国家《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行动方案,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四市要根据《实施计划》,分别制定本地区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并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分年度逐项落实。
  三、落实《实施计划》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四市政府要将《实施计划》提出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市、县、乡(镇)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资金到位,措施有力。要根据《实施计划》要求,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实施截污、减排、清淤、引水、节流等综合治理措施。要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每年对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计划的实施予以指导和支持。《实施计划》提出的一些需要国家和省支持的项目,由省计委协调、帮助落实。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由省经贸委督促、指导落实。有关太湖污染防治方面的科技攻关课题,由省科技厅予以安排。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由省建设厅指导并督促落实。有关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由省交通厅等部门指导并督促落实。有关流域水资源调度、“引江治太”、河湖清淤等工程的实施,由省水利厅安排并加强指导。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农业、太湖湖(河)滨带等项目,由省农林厅会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监督实施。有关环太湖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由省旅游局指导并督促落实。太湖网围养殖等渔业污染的防治,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导和督促地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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