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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青工商发[2002]53号)


  为实现政府工作全面“提速”的要求,落实市政府“五项工程”,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塑造服务型工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投资方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放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允许分期到位、分批注入,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科技人员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科技企业,技术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由1000万元放宽到500万元,并允许其运用全部资本金进行投资。
  2、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以上降为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降为1000万元以上),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由5个以上减少到3个以上。
  3、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冠用青岛市名的全部放开,支持企业冠用省行政区划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凡是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范围包含科、工、贸项目的,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并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属于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名称允许带有“实业”、“发展”字样;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或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比照外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允许其名称将行政区划倒置。
  4、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其改制登记费用,按变更登记缴纳,并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或字号;原已取得的前置审批证件、文件,在有效期内仍予认可;企业改制后名称有变化的,允许在90天内变更补换前置审批证件;支持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5、放宽私营企业登记条件。取消对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上的限制;取消私营企业登记申请原需提交的股东履历表、雇工名册、身份、职业证明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证书;私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不再必须提交产权交易证明、公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凭股东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私营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另行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果确认书、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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