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行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企业;
7、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单位;
8、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
9、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和《
会计法》中“要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等有关规定,在今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对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不做假账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从今年起,根据有关要求,在会计从业资格年检中对会计人员有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将逐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管理,今年的重点对象是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被聘为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年检的组织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按照财税征管、财务监管关系由各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对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包括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企业,但铁路系统和部队系统有关企业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年检对象,按照财税征管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对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年检对象,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对除以上(一)、(二)款外的单位的年检对象,其年检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受单位临时聘用的年检对象,一律参照现聘用单位的职工,根据现聘用单位的不同情况,其年检分别按上述(一)、(二)、(三)款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五)对与本市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年检对象,如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其年检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如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其年检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年检的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到2002年12月31日结束,原有效期至2002年8月31日的副证,可相应延长至2002年底止。新证换发工作最迟于2003年3月30日前结束。在此期间,各财政部门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宣传动员和布置落实,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
五、年检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