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会[2002]4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对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计证特别年检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的对象(范围)
已取得由本市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年检对象。
二、年检的内容
(一)一般会计人员的年检内容: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3、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及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二)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检内容:
除以上(一)款外,还需年检:
1、本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情况;
2、主持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的情况;
3、对重要财务会计活动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所承担责任的情况。
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长、财务科长、财务部经理,以及经明确的财务会计机构临时负责人。重点单位主要包括下列范围内的单位以及其下属规模较大的二级单位: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2、列入市、区、县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
3、地方金融企业,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
4、上市公司;
5、由政府部门管辖的各类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