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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条 重庆市卫生局设立“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委员会重庆分会”,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日常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局计财处。
  第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重庆分会进行技术评审,经评审合格者,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复审工作每2-3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评审程序。
  1、评审前,由使用机构向大型医用设备技术委员会重庆分会提出申请,并出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2、由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评审委员会重庆分会组织专家到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技术评审。
  3、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评审委员会制定的项目、程序、方法进行,设备性能必须达到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设备的配套必须包括用于质量控制的基本检测工具。
  4、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评审委员会重庆分会根据专家评审记录和结果评定设备技术等级,确定设备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5、评定合格设备,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基本合格设备,限定使用单位采取维修、更换部件等有效措施、复审合格后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不合格设备,令其停止使用。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使用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CT:诊断人员必须具备医师资格,并从事X射线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X线诊断工作3年以上;
  2、MRI:医师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从事CT工作2年以上;
  3、X-刀、Y-刀:治疗人员必须具备医师资格。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放射治疗工作2年以上。
  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并在重庆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每台至少配备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医师和技术人员各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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