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厂矿职工医院、局属各单位:
为了搞好我市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利用率,防止卫生资源浪费。根据卫生部《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附件: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卫生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目前暂定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超高速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伽玛刀(Y-刀)、爱克斯刀(X-刀)、 医用直线加速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八个品目。重庆节卫生局将根据卫生部定期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种名录买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局对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等)。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卫生局将按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根据我市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