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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关于修改<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
 二、第十三条第(三)项“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布点规划》;”修改为“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
 三、第十五条中的“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文件:”修改为“报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批准文件:”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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