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办公厅对截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29日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对已被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所代替或主要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78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95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附件1:
合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印发《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0年3月19日发布(合政(1990)40号);
二、批转市经委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产品销售、稳定工业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0年3月19日发布(合政(1990)42号);
三、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20日发布(合政(1990)63号);
四、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妥善处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0年6月7日发布(合政(1990)91号);
五、关于加强爆破物品和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28日发布(合政(1990)122号);
六、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13日发布(合政(1990)155号);
七、转发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运输市场的报告”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0年11月3日发布(政办(1990)132号);
八、关于开拓市场、搞活销售、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4日发布(合政(1991)29号);
九、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28日发布(合政(1991)44号);
十、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部门进一步支持搞活大中型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1年9 月7 日发布(合政(1991)126号);
十一、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信用社)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几点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1年10月24日发布(合政(1991)145号);
十二、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4日发布(合政(1992)39号);
十三、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报告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1日发布(合政(1992)44号);
十四、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合肥市主要地面水水域功能区划分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1日发布(合政(199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