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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老年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五)权益保障。
  1、任务。
  ——加强立法、执法工作,逐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加强老年人普法教育工作。
  2、措施。
  ——加强立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加强执法工作。各级法院要推行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制度和涉老纠纷案件的陪审员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设老年法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要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定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社区要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按《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强化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四条 实施《纲要》的保证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备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老龄工作干部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要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各级财政要随经济发展,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老龄福利事业经费,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在彩票收益和社会捐赠中,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发展。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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