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2002年3月26日 黔府发[200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第一条 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老龄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但是,我省老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与服务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老龄工作机构尚不健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十世纪末,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919%,据预测,到2005年,将达到10%。解决老龄问题,尊重、关爱老年人,改善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目标。
——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贵州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
——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健全老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