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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鲁价费函[2002]15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经商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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