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
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的通知
(哈计稽查[2002]148号)
各区、县(市)计划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工作由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查办)承担。市稽查办视情况,独立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区县(市)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 负责和参与国家和省、市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和招投标中介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或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二)擅自更改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四)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五)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假招标,存在索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六)项目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质量有较大问题,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七)项目概算不实,预算、决算高估冒算,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