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建设单位和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必须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对于垮塌的包括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审查有关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现象。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整顿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要办理报批手续。严禁使用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对于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
5、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严把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关,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强化监理旁站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1、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要实行旁站监理,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年检工作,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