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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人民医院楚康楼住院床位暂行价格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人民
医院楚康楼住院床位暂行价格的批复
(鄂价费[2002]54号 2002年3月29日)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改建楚康住院病房床位收费订价请示》(鄂人医院字[2002]9号)和《关于我院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床位费订价请示》(鄂人医院字[2002]19号)收悉。鉴于你院楚康楼已改造装修完毕和新门诊住院大楼已投入使用,经研究,现将楚康楼病房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床位暂行价格批复如下:
  一、楚康楼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病房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
  二、楚康楼八、九层特等病房、高等病房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属特种病房,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96号)第十一条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1号)第四条规定,其病房住院床位价格由你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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