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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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